物业税的讨论算是告一段落了。代之以房产税的税法,笔者同样反对,甚至认为它比物业税“租税费统一征收”的方案还要等而次之。如果说物业税能都归并土地出让金以及房地产相关税费,并本着“简税、轻税”的原则执行和讨论(笔者的提法,见前文),还是可行的话。房产税的征收,虽然借口物业税作为新税种有难度、房产税是已有税种便于开征,但开征的公平性和效果却是大打折扣的、令人大大质疑的!
房产税的确是已有的税种。按现有的税法解释,“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也就是说,房产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最早从房地产税演化而来。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10月1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开始实施。按照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有消息说,房产税即将在个别城市试点征收,说白了,也就是要对个人住房开始征收房产税了。
房产税是拯救房市的救命稻草吗?笔者始终对此严重质疑!
质疑之一:房产税作为财产税,是对房屋财产的一种征税。而财产税的主要效果是收益分配的调整。也就是说,将一部分房屋财产价值向地方政府手里集中。如果地方政府是基于住房福利的合理化分配,以房产税方式,将一部分财产收益从高收入的房屋持有人手中征得,转而专用于中低收入者住房福利补贴(如用于中低收入者的住房补贴或保障房建设),这的确可以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也就是说,住房开征的房产税应当专用于住房保障,才是所谓的收益分配调节作用。这就要求政府严格遵守“专收专支、不得挪为它用”的原则。否则,房产税只会沦为地方政府的又一项可以随意支配的财源,实际沦为地方政府的敛财手段,失去公信和正义。请问,拟开征的地方政府交代了这一原则吗?使用上能接受审查和监督吗?由此,对不交代“专收专支、专用于住房保障、不得挪为它用”原则的房产税对住宅开征方案,笔者严正质疑和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