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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示:买房人购买二手房需要规避三种陷阱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9.13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洪雪 宋毅

  陷阱2

  “一房二卖”买方目的落空

  ●现象:房屋出卖方与买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房价上涨较快,与原来出卖价格相比,二者间的差价有时多达几十万元。

  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卖房人往往选择违约不履行原合同,而将其房屋卖给出价较高的第三方,并给新购房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形成“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现象。

  ●解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卖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第三方后,原买房人无法再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使买房人已交纳了购房定金或全部房款,也只能选择追究卖房人的合同违约责任,要求退还购房款。

  这势必给买房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

  陷阱3

  签《佣金确认书》中介逃责任

  ●现象:房屋中介公司在与买房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同时会要求买房人签订一份《佣金确认书》。

  《佣金确认书》的内容一般为:“买房人应于签字之日起给付中介公司佣金”。

  ●解读:在法律上,居间合同中的“佣金”就是指“居间费用”。签订《佣金确认书》,表明买房人认可中介公司已完成了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居间义务。

  因对法律概念不熟悉,且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一种信任,买房人一般没有认真考虑就签字了。一旦日后卖房人出现违约,中介公司会以此为由,逃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法院建议

  1.买房人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原证,以保证拟购买的房屋是真实存在的。

  2.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将房屋产权的过户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谨防中介公司将产权过户排除在居间义务之外。

  3.买房人一般尽量避免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

  即使签订《佣金确认书》,也应将佣金支付的时间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将产权过户作为佣金支付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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