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套经济适用房“解禁”近一个月来,本报房产热线接到有关经适房上市交易的咨询与投诉近百条——
读者呼吁:政府部门重新修订并尽快出台合理的操作细则
“土地收益款是按产权面积收取?还是按我原先享受的经适房优惠面积收取?”
“原先我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也要收取土地收益款吗?这不是重复收费了吗?这合理吗?”
……
8月1日起,福州市2007年6月7日之前购买、产权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土地收益款后便可以上市交易。目前,福州各区国土部门收缴土地收益款的依据是:住房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补交。
近1个月来,本报房产热线0591-87840114接到读者有关经适房上市交易问题的咨询与投诉近100条,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了土地收益款的计算中“住房面积”的认定标准,是按产权证面积还是当年享受经适房优惠的面积。
对此,记者日前进行了一番调查了解并走访了相关部门。
为何我的土地收益款比预想的多了1/3
“原先我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并没有享受经适房的优惠,怎么也要收土地收益款?”上周四,家住文华小区的李先生打进本报房产热线0591-87840114,咨询经适房上市交易的相关问题。
这两年,由于小孩长大,李先生就盘算着把房子卖了,换个大点的户型,之前曾交易过,没想到却被房管部门叫停,工作人员回复说具体的交易细则没出台不让交易,只好眼巴巴看着房价一路飙涨。好不容易等来了“解禁”消息,李先生立刻就拨打了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的咨询电话。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按政府公布的规定收取土地收益款,其中住房面积按照产权面积来收取。
这样算下来,李先生的房子产权证上的面积是100㎡,而当年按李先生的工作级别,只享受到75㎡的优惠面积,剩下的25㎡是按当时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因此在李先生看来,应该缴纳的土地收益款应为:75㎡×180元/㎡(按照福州市现行的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基准楼面地价标准,若以基准楼面地价的10%收取土地收益价款,则文华小区位于三级地段需补交180元/㎡)=13500元,而按工作人员的算法,李先生需缴的土地收益款应为:100㎡×180元/㎡=18000元,比李先生预想的多了1/3。
这样的算法让李先生不能接受,因此换房的事情又被暂时搁置下来了。李先生困惑的是,明明当年超面积的25㎡已经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了,为何现在政府出台交易办法时不考虑到这个环节,这难道不是重复收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