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二手房动态 > 正文

中介看房协议书到底该不该签?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8.07 来源:厦门商报 作者: 刘韵佳

     二手房案例

  找中介看过房子的市民都会被中介要求签一份《房产求购认同书》,也就是《看房书》,中介给看房客户的说法是:《看房书》是为了证明他的工作内容,的确有带客户看房,这也是保障客户的权益。但其实《看房书》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作用,就是防止客户“跑单”。

  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同一套房源可能被多家中介公司所掌握,因此客户撞“房”现象时有发生,但购房者不可能为所有提供房源信息的中介付费,纠纷便就此产生。

  究竟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期房产周刊特邀法律界人士为您解答。

  事件一:厦门吴小姐,通过A中介看房,签了《看房书》,后来在B中介成交了房子。A中介以《看房书》将吴小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中介费,法院一审驳回A中介的诉讼请求。

  事件二:上海陈先生,同样是看房后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成交。某房产中介也用《看房书》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酌情判决陈先生支付3500元违约金给原告中介。

  两个相似的二手房纠纷案例,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事件回顾]

  [七嘴八舌]

  中介行业对话消费者

  厦门商报:中介市场发起的《看房书》有什么考量因素?

  置强房产总经理余永灿:《看房书》是一个简单的协议,由21世纪不动产发起。主要为了一:确认委托中介看房;二为了证明房屋信息是由中介提供的。

  麦田房产总经理叶玉萍:《看房书》主要为了保证中介与消费者之间基本的诚信。

  浦厦房产总经理叶新华:为防止不信用客户“跑单”。

  厦门商报:《看房书》中最后一条:“甲方经乙方介绍上述房产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作为由乙方介绍成交,应按第X条规定支付中介佣金。”你们是怎样看待这条约定?

  网友:在两家中介看同一套房子,如果一家中介能给优惠的佣金折扣与相对较低的价格,为什么不能选择这家中介呢?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叶玉萍:房产中介行业有其特殊性,在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也应该不断提高服务消费者的能力和意识,不能有损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也应尊重从业人员的劳动价值。

  消费者小郭:消费者通过中介看房,没有最终达成交易是不应该支付中介费的。若中介确实做了些工作,还是应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叶新华:福州的中介行业都实行看房费。可据余永灿介绍,厦门之前也实行过看房费,可纠纷较多,很难执行。对于房产经纪人而言,所有的劳务费、看房费都最终集中在最后成交的中介费上了。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