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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办法》能否治福州物业顽疾?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8.04 来源:福建工商时报 作者: 吴文倩

      新《办法》能治物业顽疾?

      在收费纠纷上,主要是业主对物业收费标准不明确。此次新《办法》中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等问题。例如,以前物管公司要提高物业收费,只要有物价部门审批通过就行了,如今,新《办法》规定,因成本上升或服务内容变动需要调整物业费,物管公司则需要提早一个月公示,并经过“双过半”业主(即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调整。

      在约束物管公司的同时,新《办法》也对业主拒交物业费问题做了规定。新《办法》明确要求业主应按合同足额交纳物业费,业委会应督促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物业方面可依法追缴。遇到房屋出租时,如果合同约定由租户交纳物业费的,租户违约,房东负连带交纳责任。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要求买房合同应含有前期物业服务约定。对物业已交付买受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前期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的产权面积确定后应多退少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在肯定新《办法》的同时,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这还不够完美。福建同悦律师事务所的房产律师郭晨指出,新《办法》在对物业收费透明化等方面存在不足,要想根治物业顽疾,相关的处罚规定一定要明确。例如,南昌市规定,物管公司不按规定进行正常交接,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林常青也表示,“新《办法》不够人性化”。如新《办法》规定,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所得应用于补充住宅维修资金。如果是物管公司用自己资源进行的经营收入应该归于谁?新《办法》没有明确。另外,新《办法》对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选择物管公司等方面的问题也没有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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