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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因“三套房”办不下贷款 开发商拒绝退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7.27 来源:现代快报

  霸气的开发商:

  贷款放不下我没责任,只能按合同办事

  开发商怎么说呢?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文激昨天未等记者说完情况,便很不礼貌地挂断了电话。而该公司客服部的一名赵姓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确实在不停地协调,前后协调过很多次,但贷款放不下并不是开发商的责任,“只能按合同办事了”。记者表示:买房人5月31日就提出了退房申请,按合同办事,最终是如何处理呢?这名工作人员却表示:“退房也要有个程序,目前还不知道怎么处理。”

  支撑开发商如此“霸气”的背后,是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一份“其他约定”,许凤收到的两份催款通知也无一例外地提到了这一“其他约定”。这份约定的第9条规定:“如乙方(买房人)无法按期办理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政策调整、乙方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信用记录不良、按揭贷款未获银行批准等),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开发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否则视为乙方未按期付款,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就是这合同的第五条,让买房人许凤欲哭无泪。合同称:“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9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3%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4倍赔偿损失……”

  这样一算,1948987元的总房款,现在距离合同签订日已经4个月了,赔偿损失不就十几万元了?许凤说:“不是我想闹到起诉开发商的地步,而是开发商太霸道了!”

  法律人士:

  属情势变更

  可退房退钱

  一场官司已不可避免。那么,法律界人士怎么看呢?

  “开发商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说,对于购房的合同纠纷问题,早在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做出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罗利军认为,购房者因为贷款政策的变化,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情势变更”,这次因为国家调控政策的缘故,导致买房人贷不到款,就属于情势变更,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购房者而言,楼市调控新政的出台,是无法预测的,所导致的购房成本提升也不是购房者所能控制的,购房人退房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购房人购买的属于第三套房,现在支付不起足额的首付款,由此造成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不是购房人的过错。”罗利军说,从这个层面理解,由于国家贷款政策的调整,致使购房人买不了房的,买房人完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不光是购房的本金和定金,甚至开发商还要承担购房人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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