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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7.14 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质量的服务,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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