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二手房动态 > 正文

无产权证房屋交易引纠纷 购二手房须看清两证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7.10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孙剑

  质疑
    
  “无产权房屋如何交易?”

    
  根据建设部的文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二手房产必须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齐全才能上市交易。那么,钟先生和王先生这种明显和当前政策相互抵触的交易方式,到底是否合法呢?“这种更名交易的方式在市场上曾经出现过,然而,随着有关限制政策的出台,基本上这种现象已经销声匿迹很久了。”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房产中介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市场不好的时候,也曾经有过购房者与卖方私下签订合同,采用公证的方式,将房产有关权利转到买方身上,以此暂时完成交易,等产权证办出后再进行过户。

  不过,该负责人也告诉记者,这种现象一般仅发生于所交易的房产产权证即将办出,但买卖双方却急于成交的情况,“这种公然将更名及更名时间、违约责任等写在合同中的交易方式,还是首次见到。”随着市场的日益规范,这种无产权交易的行为已经逐渐淡出市场,各家中介企业特别是知名品牌中介企业,是从不敢越过这道“警戒线”的。“无产权交易,无论对于买方还是卖方,都存在很大的风险性。”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法律层面而言,这种交易方式,是不受认可的。 

  是否存在合同欺诈?
    
  据记者找业内数位专家仔细研究合同后发现,钟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这份《房屋转让合同》中,存在不少令人费解的部分。

       首先,作为一份对于买卖双方交易进行约定的房屋转让合同而言,合同中对于甲方即卖方必须承担的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罚,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然而,与之相反的是,在合同中却找不到关于乙方即买方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为这种交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从常规角度来说,必须要明确指出买卖双方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业内人士王先生告诉记者,而就这份合同而言,存在过于明显的倾向性,且合同是由买方提供,则不免让人产生会否买方刻意规避自己责任的怀疑。“这并不是正规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存在太过明显的倾向性,而此外,房屋低于市场价接近一半的价格被售出,同时,支付的定金和违约金额又针对卖方进行限制”,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房产中介老总告诉记者,从合同本身来看,这像是一起合同欺诈事件,“合同条款内容本身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律师说法
    
  “无证房产的交易合同即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福州某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身国家法规已经限定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该合同签订的所有内容,即为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相抵触,签订之时,双方就应该意识到,这份合同是难以履行的。”林律师也告诉记者,现在对于更名房产的纠纷问题,各家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然而,由于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更名本身就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一份无效合同。“退一步来说,就算这份合同有效,合同约定内容卖方也是无法履行的,最终只能解除合同。”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