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一份对于买卖双方交易进行约定的房屋转让合同而言,合同中对于甲方即卖方必须承担的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罚,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然而,与之相反的是,在合同中却找不到关于乙方即买方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作为这种交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从常规角度来说,必须要明确指出买卖双方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业内人士王先生告诉记者,而就这份合同而言,存在过于明显的倾向性,且合同是由买方提供,则不免让人产生会否买方刻意规避自己责任的怀疑。“这并不是正规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存在太过明显的倾向性,而此外,房屋低于市场价接近一半的价格被售出,同时,支付的定金和违约金额又针对卖方进行限制”,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房产中介老总告诉记者,从合同本身来看,这像是一起合同欺诈事件,“合同条款内容本身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律师说法 “无证房产的交易合同即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福州某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身国家法规已经限定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该合同签订的所有内容,即为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相抵触,签订之时,双方就应该意识到,这份合同是难以履行的。”林律师也告诉记者,现在对于更名房产的纠纷问题,各家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然而,由于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更名本身就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一份无效合同。“退一步来说,就算这份合同有效,合同约定内容卖方也是无法履行的,最终只能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但无法履行”
福州另一知名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针对此纠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关于无产权证房屋买卖的问题,一直以来在法律上都存有争议。一般来说,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在二手房市场上进行交易,签订的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效合同。不过,尽管在相关法律中对无产权证的房子转让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法律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庭如何审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应该根据合同内容来进行裁定,如果合同内容的确是卖方无法履行的,就应判以解除合同。
记者的话 买房卖房,切勿“钻空子”
买房卖房,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一件人生大事,无论是决定买进还是卖出,牵扯的,至少是数十万乃至百万以上的金额,如钟先生和王先生此般买卖房产、签订合同,是否太过轻率?自福州各家房产中介企业从一人一桌一电话发展至如今的企业规模化运作,福州的二手房市场,走的是一条稳步发展、规范经营的道路,因此,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规范市场、保证买卖双方交易安全而从政策层面作出的保障。
二手房买卖交易,必须双证齐全,这是在福州二手房市场上早已众所周知的规定,无论钟先生和王先生是不懂、不知道;还是知道、却想钻政策的空子,省去二手房过户交易时的一笔费用,“触线”之后,往往带来的,就是重重风险。
钟先生不仅拿不到房款,还面临王先生对其提出的诉讼赔偿;王先生付了定金,却在长达半年后还未能顺利买到房子,虽然省了小钱,但如今,需要付出的,是几倍于此的精力和时间,甚至金钱,这是否有些得不偿失?我们不能保证在福州的二手房市场上,这种类似的事件不会再发生,然而,我们所能做的,是通过这样的教训,一次次警示自我,只有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才能最终如愿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