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海沧区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将购房价格约定为221614元,其实是为避税而设。事实上,房产的真实成交价是275000元。而且,经法官调查,刘某称“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完全是在说谎。真相是他一共只付了近5万元购房款,还有225381元没付。因此,法官判决要求刘某还清余款。
更让周先生伤心的是,他还可能因逃税受到惩罚。因为,法院还将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追查周先生出售这套房产时的逃税行为。
法官说法
签阴阳合同得不偿失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已经属于 “公开的秘密”。但是,谁是阴阳合同的受害者呢?法官提醒说,买卖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法官说,“阴阳”合同蕴藏着极大风险。对于想偷、逃税的房产交易当事人来说,这种做法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根据偷漏税款数额的大小,要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购房人来说,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实申报成交价,将导致购房人以后再转让该房产时的税费可能大幅增加。另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两份买卖合同也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所以,为避税签阴阳合同,很可能得不偿失,还是要如实申报价格比较妥当。
针对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虽然避税条款无效,但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仍然是有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内容合法。他们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时签订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关于房款的约定系为避税所为,此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其余条款均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