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产,签阴阳合同,就能避税?其实这样未必能省钱,还可能因此付出巨大的代价。近日,卖房人周先生就因为签了阴阳合同,遭对方“赖账”,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法官说,由于房子已经被转卖,而“赖账者”是外地人,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虽然周先生赢了官司恐怕也拿不到钱了。
房子过户了 余款拿不到
据周先生起诉说,2007年5月21日,他经过厦门一位中介介绍,与购房者刘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将周先生所有的位于海沧区的一个店面出售给刘某,该店建筑面积为33.65平方米,总价款为275000元。
签订协议当天,刘某付了20000元作为定金,双方还约定,刘某将在2007年6月10日前向周先生支付10多万元,另外,刘某再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该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周先生账户。但事实上,周先生根本就没有拿到这些钱。据悉,周先生等待刘某申请银行贷款期间,刘某又突然说,不想贷款了,原定的贷款部分他打算以现金形式付给周先生。
遗憾的是,出于轻信,协议签订后,周先生的代理人就将讼争房产过户给刘某。也就是说,把房子过户给对方时,周先生一共只收到了近5万元购房款,还有22万多元余款尚未拿到。刘某取得讼争房产产权证后,拒不付清房款。周先生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
一房两价格 哪个是真的?
但是,被告刘某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他答辩说,周先生起诉的 “购房款27.5万元”与事实不符,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221614元。他主张《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后,是对《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227500元”价款的变更,房产总价款应按221614元认定。刘某还说,合同签订后,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现在所欠房款金额仅为1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