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 住房的指导意见》12日正式对外发布。分析指出,这份指导意见弥补了长期以来“夹心层”住房政策缺位,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力举措。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6月11日出席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要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依法管理、市场运作。省级人民政府要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把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在投资、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外来务工人员 纳入供应范围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拖欠租金 从工资中直接划扣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