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能说房产税或物业税是地方税,地方人大或政府拥有立法权。这个说法更是严重错误的。房产税的确属于地方税种,但地方税只是“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其设立的权限却不在地方政府。而且《立法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显然,即使国务院获得了全国人大的授权,也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地方政府机关。对早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解释权归由财政部而不是上海市政府或者重庆市政府,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意图乱解释,显然也是违法的。虽然《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其前提是针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显然不包括税收法规,前面已经提及,第八条规定了税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搞了60多年了,我们的《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权。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在房产税或物业税的立法实践中应理顺秩序,积极发挥作用,而不是等出现了不合适的情况,再搬出《宪法》第六十六条撤销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不管有多少理由,政府应带头遵循法律,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世界上更没有一个国家靠物业税或房产税这种长期的、稳定的基本税收制度,去实现一个短期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它只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税收种类而已。在许多立法参与者连物业税和房产税基本含义都搞不清楚的情况下,我建议这项立法工作暂停,先做准备工作,否则制定出一个让全世界都笑话的东西,又实施不了,实在是对立法工作的嘲弄,也是很丢面子的事情。想想《劳动合同法》吧,我们不是没有前车之鉴。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法律是免除一切欲念的理智”,让这一切都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吧。
后记:写这篇批评中央政府和地位极高的上海、重庆两个地方政府的文章,我的确面临着极大压力。这就是这些想法在心中萦绕已久,却没有见诸文字的原因。在房地产问题已经被彻底政治化、道德化、暴力化、妖魔化、娱乐化、社会化的今天,我不知道会不会再受到“提醒”,但还是感觉作为学者不该有一己私念。五年前我在写批评社会各界对房地产的错误认识的《关于房地产市场的17个观点与两万言书》时引用过“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这句话,今天我也还只是能用这句话结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