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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藩: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物业税)均涉嫌违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6.10 来源:董藩博客

  上海、重庆拟开征住宅房产税的消息传得越来越盛,似乎已不再是雾里看花。日前,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更使大家感到房产税已经迎面而来了。

  这里所说的房产税,当然就是我们此前说的物业税。我曾第一个站出来说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征收物业税法理不通,几年来也在近百次演讲、授课和央视对话等重要场合阐述这个问题,并强调物业税的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我谈物业税的长篇文章也曾转给一些领导参阅。据说虽面临阻力,但有的领导还是想开征这个税,苦思冥想,突然柳暗花明:1986年国务院出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第五条免纳规定中有“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免税的规定,只要将三套以上的房产理解为“营业性房产”,征税就顺理成章了,于是从中央到地方,“物业税”的说法就突然变成“房产税”了。

  自从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以来,这个问题时冷时热。国务院的文件中一会提“物业税”,一会提“房产税”;有的文件中说“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把它看作众多行政收费项目的替代,有的文件则又说“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把它的开征看作税制改革、税种合并清理的目标。不断变化的说法似乎表明最高层也没搞清这究竟是个什么东西。但这个大家都还不明白的东西要提前出笼了,因为有病自然乱投医,领导听某些“专家”说这个税种能有效抑制房价的上涨,又听财税部门的官员说开征这个税种会大大增加财政收入,自然倾向于试试。

  房地产市场需要宏观调控,中央政府的急迫心情我们也理解,但征税问题一切都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可这个过程中我们恰恰看到了对法制的践踏,因此,作为“憋不住话”的一介书生,再次斗胆提醒中央及相关地方政府:房产税(物业税)立法必须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否则发达国家更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而第七条则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但是,在此前的几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上,从未见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房产税或物业税的法律案;从未见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这些法定权利主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房产税或物业税的法律案,并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从未见到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房产税或物业税的法律案并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这些都是《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关于房产税或物业税的前期准备工作也与之不符。

   有人可能说,《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这样国务院出台房产税或物业税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大家没有看到国务院被“授权”立法的报道,而按照《立法法》第十条规定,不但要有授权,而且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1984年全国人大发布《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实行的决定》(现行依然有效),此前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基本都是依据这一规定,但全国人大只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有权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税种是有特指的,并在《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体现出来——工商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辅助税种相配合,但根本不包括房产税或物业税这一与我们老百姓相关的财产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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