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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产新政严查投资性购房 恐慌性抛售初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6.0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钟良

  号称“史上最严的”的房地产新“国十条”出台后,海南5月1日亦开始实施《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海南而言,新“国十条”最让购房者胆战心惊的调控是“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虽然海口、三亚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涨幅连续三个月居全国前两位,但作为“国际旅游岛”开局之年,需要大量财政支持的海南不得不继续在土地上打主意。基于此,海南并不拒绝外地人购房。

  海南省规定,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等方面,金融机构继续按有关政策予以优惠;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或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40%。

  与此相比,新“国十条”在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方面甚为严格。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3月份以来,宋明一直在海口炒楼,在他看来,《意见》并未对炒楼者“动真格”,“海南开发的地产90%以上均为岛外销售。如果海南严格限制非本岛居民购房,楼市泡沫将被刺破。”

  海南楼市“新政”

  海南省房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朱章太说,海南开发商将进入一个整合期或适应期,政府控制开发商捂盘行为,及控制炒房者合伙炒房。

  在对购房者从宽同时,海南诸多调控聚焦在土地监管以及开发商捂盘方面。

  为防止开发商囤地,以及炒地,海南省规定:对已出让土地,未按规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置,依照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坚决予以收回。在规定时间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

  在防止开发商捂盘方面,自5月1日起,海南省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除特殊情形外,严禁办理房屋转让和更名手续。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预售后1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的,暂停预售许可。

  海南还将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意见》要求商品住房项目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一次性申请预售许可。批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应一次性对外公布全部房源和每套商品住房的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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