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首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下限。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则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
继5月19日国税总局公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的细则进一步明确后不久,6月3日,国税总局再次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首次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设定了下限,土地增值税征收监管力度升级。
结合4月中旬以来的本轮调控来看,收紧信贷使成交量锐减,此后又调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使开发商更难从银行获取贷款;此次重新祭出土地增值税,再次向开发商的资金链施压,迫使开发商不得不放弃“捂盘”从而回笼资金,显示出国家对楼市调控的决心之大。有分析指出,只要房价不降下来,调控就不会放松。
首次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设定下限
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开始征收,为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四个档次,是我国税率较高的税种,但以往并未得到认真执行。不过在2007年以来的两次大规模楼市调控中,土地增值税都被“重用”。
2006年底,国税总局曾下发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但由于遭遇金融危机而搁浅。今年5月19日,国税总局公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的细则明确,土地增值税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而6月3日,国税总局再次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的监管力度大大升级。
《通知》首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下限。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则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核定征收率,《通知》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