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书难见真容
更让卢明不解的是,在与拆迁方、拆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后,他拿到的不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简称《协议书》),而是一份盖有拆迁实施单位——福州捷诚拆迁工程处公章的《收据》。内容除注明收到被拆迁户的产权证、土地证等信息外,补偿安置则只字未提。
回忆起5月25日晚签订协议的情景,二区2座被拆迁户黄女士至今仍心有余悸。“当晚10点左右,在签拆迁协议的楼房突然停电了,四名拆迁方的工作人员拿着手电和我签了协议。协议签完后,他们却不给我一份。第二天早晨我细细看了拆迁方给我的补偿明细单,我发觉前天晚上签的协议上当了,补偿是一笔糊涂账。因此,我就跑到拆迁办去要求拿回协议,对方不肯,结果我一急就和他们争抢,结果什么都没抢到,只撕回了两张碎纸片。”
二区5座被拆迁户周女士的儿子讲述,4月27日,其母与拆迁方、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协议,但并未拿到《协议书》。得知情况后,他曾多次前往索要,但对方只同意让他“看一看”。看完后,他坚持要带走,结果与工作人员发生了撕扯,《协议书》也被撕成了碎片。
“我虽然拿到了《协议书》,但协议内容都是空白的”,二区被拆迁户林华(化名)说。记者看到,《协议书》并未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载明“规划批准拆迁区域内拟建设安置用房的情况、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让林华疑惑的是,《协议书》除了他按了手印外,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均未盖章。“这样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签订协议后,他们为什么不提供《协议书》?这些《协议书》究竟去了哪里?”林华等被拆迁户不解地问。
土地出让多违规
被拆迁户告诉记者,在土地出让方面,政府部门的做法与现行规定存在着诸多抵触。
一是出让面积超出国土部的最高上限。2009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其中针对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首次给出明确的上限,要求大城市不能超过20公顷(约300亩)。而此次福州出让的王庄危旧房改造地块,面积竟达491.04亩,有关学者告诉记者,福州只是二线城市,在规模上也只能算是中大型城市,究竟超出最高上限多少亩就要让国土部来评判。
二是出让方式未实行“净地”分宗出让。2007年10月,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缩短土地开发周期,促进供应土地及时开发,尽快形成商品住宅供应,国土资源部曾发文,明确规定一系列具体措施。针对土地出让方式,文件要求“对于拟出让的土地,要在理顺土地产权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熟地,按‘净地’分宗出让。”而该地块出让却是按“毛地”整块出让。
被拆迁户们还指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只能作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在此次拆迁中,晋安区的许多部门却参与到了拆迁工作中,如区妇联就参与了四区10座、13座楼房的拆迁,区团委参与了二区11座、18座楼房的拆迁,等等。无独有偶,类似前不久在河南开封发生的“拆错了”的事件,在此次拆迁再次上演,三区33座的江女士就经历了这样的遭遇。更让记者感到不解的是,5月11日晚上,当记者问晋安区委宣传部的某个领导,政府部门能否参与拆迁工作?此次晋安区委区政府参与拆迁工作是否合法?该领导回答记者,全国各地大部分城市拆迁工作不都是由政府负责的吗?他还说,我们宣传部也是此次拆迁的负责单位之一。
6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在王庄旧房改造拆迁现场,三区16座的陈女士急冲冲地赶来告诉记者,她家已经被停水停电了。紧接着,四区13座的一被拆迁户也反映说他家的电线被剪断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不是规定,‘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吗?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不是还下发紧急通知,强调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吗?怎么我们还会被停水、停电呢?”陈女士不解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