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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小区一人买下300多个车位 引发停车难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6.0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启富花园现象 并非个案

  对于业主所提出的该小区为何没有公共停车位的疑问,市规划局表示,该小区的停车指标均符合要求。因该项目为2001年及2002年审批,当时未界定公共停车位及专用停车位。

  而投诉人反映的现有停车位不足问题,因该类事项现阶段具有普遍性,投诉人可由业委会牵头向规划局或交警部门申请增设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研究。

  一位房地产销售人士告诉记者,“启富花园”的现象并非个案,早几年车位较便宜,福州一些投资者以“打包”方式购进多个车位,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近两年,随着车市火爆,车位的投资价值凸显,且还有条条框框的限制,但仍有人暗地里买下某个小区多个车位。记者在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看到,诸如福州台江区金鼎瑞市公寓等多个小区也有类似投诉。

  打包出售车位 福州尚无禁令

  开发商“打包”,出售小区车位的现象是否被允许,相关主管部门是否有相应措施?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对记者表示,由于相关事件不但是热点,也过于敏感,不便接受采访,目前福州尚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

  在网络上,记者找到了相关内容。2008年8月,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交易中心联合出台《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与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以规范小区建筑区划内配套用房及车位车库的销售与权属登记。
  该通知内容包括,开发商售卖车位时,应当首先转让给本小区内未取得车位的业主,经过公示后,若没有车位的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方可按公示的价格,转让给本小区已购车位的其他业主。开发商的车位未售完,经过公示后,允许其整体转让给某一个股东,但股东再转让时,仍限制售给本小区业主。开发商若违反上述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将不予办理车位的产权登记等。

  记者了解到,该通知目前已废止。

  专家:独占车位是否合法应有明确说法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物权法》第74条规定对小区车位的流转遵循“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其实赋予业主对小区车位享有先买(租)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小区公共利益,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启富花园事件”,该负责人表示,因为订立车位买卖合同在《物权法》施行前(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车位买卖合同有效,法不溯及既往。在小区车位交易中,作为享有车位绝对所有权的车位所有权人,有权决定车位是以出售方式还是以出租方式流转,但不得以“只售不租”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有关专家认为,普通业主大多主张停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宜由少数人独占。《物权法》已出台两年多,相关部门对少数人独占小区车位所引发的矛盾,该如何解决,应有更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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