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地段差价、“三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土地收益金)、失地农民保障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但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土地登记费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土地登记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并向有关部门缴交。
4、竞得人必须在闽侯县注册房地产法人企业,依法在闽侯县办理税务登记并纳税。竞得人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5、本次出让宗地的以现状土地出让,现场踏勘由申请竞买者自行进行。竞买人向挂牌人申请挂牌竞买的,视为对该土地现状无异议。
6、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均设有出让底价,出让人按照竞买报价不低于出让底价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7、本次公开出让地块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8、有关公开出让活动具体事宜,请与闽侯县国土资源局(闽侯县甘蔗街道交通路1号)联系,联系人:季高培,杨国珍,联系电话:0591—22075081。
闽侯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