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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有税现争议 专家称地方并非无操作空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5.1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熊剑锋 唐文祺

  第二等级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或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授权立法权或称委任立法权。此外,第二等级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有权制定税收行政规章。

  此外,在现行的税收立法权限中,地方省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省会城市也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仅适用于本地方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或地方性税收行政规章。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4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撰文表示,在统一税政前提下,研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业内专家介绍,所谓税政管理权通常意义上有两种理解,窄口径的税政管理权主要是指税收政策的管理权;而宽口径的税政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制调整管理权、税收征收权和收入归属权等权限。

  超额累进税率较合理

  由于另开新税种程序复杂,目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扩大经营性住房的界定范围应该是此次上海修法的路径。

  “商业房产早就实施房产税征收了。”一位商业地产界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据该人士介绍,按照惯例,商业物业如果涉及持有,房产税征收按照房产原值的80%,再乘以1.2%交纳;如果是用以出租,则以租金的12%予以交纳。

  然而,一旦将征税范围从商业物业扩大至住宅,如何区分经营性及自用,是首先要解决的难题。“从商用物业延伸至住宅不能搞一刀切,这不是简单的变动就可以操作的。”上海财经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丁健认为。

  丁健表示,在住宅保有环节实行征税,计征方式及税率与商业房产应该有所不同。“从住宅角度来说,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是比较明智的。”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分解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该段应交的税额,然后再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即为应税所得额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如果将住宅征税设定标准为200万元总价,200万元以下免征,200万~250万元按5%征收,250万~300万元按10%征收。以此类推,而2000万元总价的房产按30%征收。“如果按照住宅物业开征税收,通俗点说,就是价值越高、税率越高。”丁健说道,“盲目搞一刀切只会增加普通民众的生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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