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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有税现争议 专家称地方并非无操作空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5.1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熊剑锋 唐文祺

  当大多数人确信,上海征收房产保有税的方案已呼之欲出之时,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地方政府既无权设新税种,也无权调整现有税种征收范围。但也有专家认为,地方政府仍有操作空间。

  地方可在实施细则做文章

  国税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17日对媒体表示,按照现行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现行的房产税法规为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第十条规定,该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该暂行条例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不属征税房产范围,而地方无权修改暂行条例的内容,因此如果要通过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不可行的。

  但是由于房产税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在省级政府,地方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将个人第二套或者第三套住房定义为经营性房产来操作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因此,他认为,地方并非完全没有操作居民住宅保有环节的房产税的空间。

  刘尚希认为,地方如果在实施细则中将第二套房或者第三套房定义为经营性房产,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需报财政部备案即可,而无需财政部批准,除非财政部专门发文叫停这种行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于二十多年前,不少地方的实施细则当时就已经出台,刘尚希认为,地方完全有权力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1991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房产税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也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细则规定方法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税收立法权限的三个等级

  刘尚希表示,不同的税法的修改程序取决于其自身的法律层级,如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全国人大立法的基本法律,必须通过全国人大来修改,而房产税这种国务院指定的税收法规则必须通过国务院来修改。

  据业内学者介绍,当前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限分为三个等级,其中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第一等级,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国家税收的基本法律,包括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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