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在民法领域,通常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的原则,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明确约定买方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支付房款,而房产新政对异地购房者作出了严格限制,这一变化导致异地买方办理银行贷款不能,导致买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异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其次,若对付款方式未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形,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的,则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提示
务必明确付款方式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且需要省高法院审核,必要时报最高法院审核,故建议购房者在合同中务必要明确房款的付款方式,一旦发生分歧,应积极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尽量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问题3:中介未及时办理房贷,能否赔偿多支付的利息?
不定
[案例]
于女士家住营城子,其女儿今年上小学二年级,于女士希望女儿将来能上条件好的学校,为了享受指标到校的优惠政策,便一直想在中山区买一套小户型二手房。今年二月末,于女士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随后签订了合同并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相关的贷款手续。不料,前几日于女士接到中介公司电话,说因房贷新政策出台,于女士购买的属第二套住房,不仅首付款比例要提高,贷款利率还按基准利率1.1倍执行,这样于女士需多付七万多元利息。后来于女士得知,因中介公司负责办理房贷手续的员工怀孕而在家休息,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办理时间办理完贷款手续,于女士便向中介公司主张多支付的利息等损失。
■解析
看延迟是否怨中介
中介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买方的损失与中介公司迟延办理贷款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合同中约定由中介公司代买方办理相应贷款手续,而中介公司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从而因房产新政的出台导致买方多支付了利息等,则中介公司对此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买方由此导致的多支付利息等损失;若中介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材料递交等义务,但因非中介公司的原因致使审批迟延,从而买方需执行提高后的贷款比例及利率,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提示
应明确约定中介义务
由于房屋买卖手续繁琐、程序复杂、专业性比较强,买方或卖方在委托中介公司时,一定要选择管理规范、信誉好的中介公司,并在合同中务必要对中介公司的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还应经常检查中介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权,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