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的调控政策出台,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市场上的房产合同纠纷也开始日渐增多。最近一段时间,本报房产投诉咨询热线0591-87840114接到的投诉咨询60%都是与“新国十条”相关的问题,比如新政出台后,首付突然提高,部分买方贷不了款,已付的定金能否如数拿回等等,对此,本报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希望能给读者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案例
福州徐先生:2010年3月底,我和房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7万元定金, 但新政规定二套房首付提高至五成,现在我没有能力多拿钱出来付首付。请问我可否解除合同?我能拿回定金吗?
律师答疑
合同签在新政颁布前可解除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表示,签订合同在新政颁布之前,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种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在徐先生正是遇到了自己不可预见的情况,即“新国十条”出台提高二套房首付款,因此徐先生作为买方无法贷款购房,应当依据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免除责任,卖方应当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