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 扶持 可给贷款贴息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是《意见》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
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根据《意见》,省级财政要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的资金应用于棚户区改造片区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而市、县政府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 (免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
改造项目 可享多项税费优惠
根据《意见》,棚户区项目可享受税费优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经济适用房 的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还细化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内部供配电设施工程,供电企业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同时,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广电部门要优先安排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干线铺设,免收用户入网初装费。
国有工矿棚户区 允许集资建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重申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 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促进廉租住房建设。原则上,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相结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要应保尽保。
同时,对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按照“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申请增设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