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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棚户区拆迁 补偿标准可适当提高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4.16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杨永敏

  从201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 改造;对“就地安置”的,采取“拆一补一、不补差价”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偿标准。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有关改造目标和安置政策,并要求以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

  《意见》还第一次细化资金、税费、拆迁等方面对棚户区改造进行支持,并提出在有条件地区,棚户区项目可贷款贴息。

  3年棚户区改造 涉及16.7万户

  记者从城乡和住房建设厅获悉,根据各设区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从2010年起至2012年,我省需要改造棚户区3814万平方米,涉及棚户区住户16.7万户。

  其中,城市棚户区3563万平方米,涉及棚户区住户12.8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251万平方米,涉及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户3.9万多户。

  2010—2012年,每年计划改造近1300万平方米,改善棚户区住户居住条件5.5万多户。

  据介绍,居住在城市棚户区的住户,大多数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户。尚未改造的城市和工矿棚户区大多缺乏商业开发价值,难以完全通过市场开发和依靠企业实施改造,需由政府主导,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提高补偿标准 鼓励货币补偿

  《意见》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做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对实行实物安置的,坚持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实行“拆一补一、不补差价”,即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

  而异地安置的,按照区位等级差增加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此外,鼓励货币补偿,以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格 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货币补偿标准,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在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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