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产生的疑问是:
一、该不该用行政的方式调控房价(商品房房价)?
中国的城镇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没有价格的管制;建设部88号令明确了商品房为“市场调节价”;中国的价格法也明确了“市场调节价”的定义和政府不对市场调节价进行干预的约定和限制,那么既然各级的法律都规定了市场调节价的定位,为什么还要对商品房进行行政式的调控呢?为什么不用市场化的手段让市场去定价呢?
二、为谁调控房价?
中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的二个重要文件中都明确了市场化商品房供给的对象。2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中高收入家庭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购买或租赁商品房;1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中高收入家庭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购买或租赁商品房。也就是说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住房供给政策中已明确商品房只是面对中高收入家庭的一种特殊商品,是政府收取了大量土地地租的特殊商品。
那么对房价的调控岂不是只为中高收入家庭的部分家庭而进行的一项行政干预吗?本来用高地租从中高收入家庭中转移部分分配利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是调节公平的一部分,而将财富分配向中高收入家庭转移,则一定会让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受到影响。又为什么要单独为中高收入家庭而调节房价呢?
三、为什么调节商品房价?
民众的呼声太高,大约是调节商品房价的唯一理由。但这一理由的基础是为了解决更多人从市场中购买商品房这种财富,还是为了解决住房的基本权利呢?
如果前者,就该减息、减租、减税!而不是提高贷款利息、加大地租收益并增加交易税收。如果是后者,就应用免地租的土地给以保障。
问题恰恰出在是住房还是商品房的差别上。仅仅是住房用于解决居住权利问题,国家早就可以用免地租的方式提供土地了,而收取地租转化为商品就一定是超越了住房保障的范围,进入了商品房财富资产的范围了。
那么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到底是要走市场化的通路还是退回到福利分房的制度上去呢?
总不能政府的息不能减、地租不能减、税收只加不减,那就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而不是用行政的手段来打压。
真的有泡沫吗?1989年人民日报的评论和今天的变化已经证明了这种判断的错误,二十多年过去了总不能人民日报还用同样的理由来忽悠民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