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出台多条具体政策,促进列入综合改革试点的21个小城镇房地产发展。包括落实试点小城镇房地产用地供应、鼓励支持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推进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营造试点小城镇房地产业发展投资环境等内容。
购房首付比例降低 房贷利率可优惠
为支持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通知称,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另外,对个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按照政策规定,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同时,鼓励银行业机构简化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房的贷款审批流程,研究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相关配套措施,探索扩大试点小城镇消费信贷的抵(质)押范围。
买房者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小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买房的农户,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退还,村集体应根据收回土地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规划区内停止个人建房审批
通知要求,试点小城镇住房建设,要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对试点小城镇周边的农村住宅,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对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优先保证,需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征收规模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