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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维权:不要轻信房屋中介“口头承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3.08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 姜涛

  伎俩4

  制造交易双方矛盾

  来渝打工的广西民工王某在南岸区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了一份协议书,委托其寻找合适的一室一厅房屋租住,并交了300元押金。第二天他就接到了业务员的电话:“已与房主谈妥,你可与房主直接联系。”之后,王某找到房主到实地看后觉得不太满意。当王向中介公司提出退押金时,业务员却拿出协议书,原来中介公司在协议上写道:“禁止租房者和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押金一概不予退还。”

  解读:南岸区工商分局在对房屋中介使用的合同进行调研时,发现在对违约条款的规定中存在给交易双方“制造矛盾”的问题。不论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房屋中介都采取从买方先前支付的定金中扣除所谓的服务费,这易给买卖双方制造矛盾。

  伎俩5

  只写总价不写面积

  市民陈某与江北区一家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就租赁门面房一事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300元信息费。谁知,实际测量后,门面的实际大小比中介公司宣传的要少三分之一。气愤之下,陈某向江北区工商分局进行了投诉。

  解读:江北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称,这种投诉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中比较典型。消费者在中介公司拿到的“认购书”中,只明确了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但对房屋面积未在认购书中写明,中介公司仅是口头告知该房屋的面积。而房屋采用的是总价,未按实际面积计价,一旦发生偏差都是购房者吃亏。

  对策措施

  我市将有中介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局长王元楷介绍,根据市经纪人协会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市所有的房产中介经纪人中,近7成不具备从业资格证书。对此,市工商局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将于近期出台《重庆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此外,怎样才能规范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工商部门建议:对中介机构引发的消费投诉要对消费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强制推行房屋中介格式合同,加强备案监管。即在房屋中介领域强制推行房屋中介格式合同,并实行房屋中介合同备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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