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卖房吗?打算多少万成交?”近日来,原本是要买房的福州陈女士跟她的爱人每天总要接到100多个此类电话。不但如此,他们还时常收到中介经纪人的短信骚扰,甚至还带有些“威胁”口气。经别人指点,陈女士才明白,这可能与自己在房产中介看房后没经过该中介买房有关,但这一说法没有得到该中介公司的证实。
房产中介公司担心客户在二手房交易中“跳单”,而客户看完房签完《看房委托书》,却又不想通过原中介买房,双方如何都能达到自身权益的保障?本报邀请了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剑飞和福州市经纪人协会房地产分会会长李特就这起案例发表各自的看法。
嘉宾说法
主持人:杨永文
嘉宾: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剑飞
嘉宾: 福州市经纪人协会房地产分会会长 李特
《看房委托书》是否合理?
主持人:据陈女士介绍,当时房产中介带他们去看房结束之后,要他们签一份《看房委托书》,说是为了防止业务员偷懒。陈女士认为,《看房委托书》实际上就是一个格式条款合同,是一份霸王条款,是不合理的。
记者在一份由福州市经纪人协会房地产分会监制的《看房委托书》上看到这样的规定:“甲方(委托方)不得在看房后自行与业主联系并私自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甲方直系家属或者其他经纪公司,故意规避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报酬),否则应()倍支付约定的佣金。”
那么,《看房委托书》是否合理呢?
刘剑飞:双方签订《看房委托书》条款系格式条款,相关条款内容限制了买房人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房产中介免除其责任,却加重买房人责任,排除买房人享有的上述权利,造成两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李特:关于《看房委托书》,从香港传到福州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未必霸道。买房人把购房意向告诉中介,中介向其推荐有意向的房源,这其中就存在委托事实,而且看房委托中有关收费标准都是按规定收取的。行为的建立必须要有个格式的内容来约束双方,《看房委托书》成为看房者和委托人起码的格式合同。
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强势,但也是为保护房产中介的弱势。这里面就有一个跳单的问题,一旦房产中介遇到类似的问题,通过法律讨回自己的利益则比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