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会”、“听证会”如何不走过场
与会律师认为,征收条例中有关征收程序的规定有待完善,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对征收决定作出前的论证、听证程序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够细致,可操作性有待加强。首先是征求意见的方式并不明确,例如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定方式,民众的知情权、申辩权很难得到保障。其次,什么是“重大争议”没有量化指标,解释权在地方政府,这就使得民众意见难以得到尊重,使得该规定的立法本意难以贯彻。第三,存在重大争议的解决机制仅仅是报上级政府裁决,依然将认定公共利益的权力交给了地方政府,而不是引入人大决策或是司法机制。最后,听证会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例如对听证会的参会人员构成比例、确定参会人员的方式均无明确规定。
此外,对第十条中的“(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与会律师大都认为过于模糊,应严格规定为“召开听证会”。并且进一步规定“参与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的名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百分之五,不得少于与会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七十。被征收人代表应由报名参会的被征收人推举产生;无法推举产生的,由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听证会十五日内,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书面通知听证会代表,并予以公告。没有告知或公告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与会律师均认为,应当对第十二条中的“重大争议”进一步进行解释,以避免给征收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听证会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代表反对征收的,就应当视为“重大争议”。
补偿怎么给:房子和土地能否分开补偿
学者秋风撰文指出,城市里房屋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产权的转让,真正值钱的不是房屋,而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征收的实质也是政府借助强制权力,购买市民对自己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产权,拆迁人想获得的东西不是房屋,而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更准确地说是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
但是,我国的拆迁制度由于是以这个混乱的概念为基础的,结果导致种种问题。比如,评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对什么的评估?房屋的价格?可房屋建筑成本能有多少钱?回避土地产权,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压低补偿标准的有力手段。这是拆迁引发纠纷、冲突的根源,征收条例必须走出这个误区。
有报道称,在北京市某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作了10年的名叫刘行法官,春节前曾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一份有关征收条例的修改建议,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可依法收回后怎么补偿,条例却没说。”刘行认为,按照旧条例延续下来的这种规定,解决不了问题。房子是房子,地是地,只有分别明确房子怎么补偿,地怎么补偿,纠纷才能减少,处理纠纷的依据才能明确。他建议,立法将土地使用权补偿列为单独项目进行评估和补偿,这个项目包含什么内容,务必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