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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条例规定机关办公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2.24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作者: 王亦君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卿不赞成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纳入征收条例。他认为,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侧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后续生计,而不是基于房屋价值的所谓公平买卖。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从程序、目的到对被征收人的利益补偿上都有不同,因此不宜合二为一。

  北京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光祥则认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没有本质区别,其征收对象的价值完全取决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农民的居所本身也不引起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因此不应区别处理。

  公共利益界定之争:“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对于征收条例制定中遇到的困难,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曾经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当其冲的便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征收条例第三条首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但其中列举的一些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也引起不小的争议。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范围有多大?与会律师认为,“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措辞不够严谨,所谓扶持是指发改委等部门予以立项还是指国家的产业政策?或是指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规划是指“城市规划”还是“发展规划”?

  对于营利性公共事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与会专家和律师争议也较大。谢惠定、陈文卿两位律师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都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根据国家出资还是私人资本出资来判断是否公益事业已不合实际,熊文钊甚至认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只要能改善群众的居住水平和城市环境,未尝不是公共利益。而传统上认为是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建设(如城市绿地),如果利用率过低,造成不必要的财政负担,也不能算作公共利益。

  征收条例中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与会律师对此争论激烈。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勇认为,需要明确纳入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审批权限,不能说政府机关建房就是公共利益。孙光祥则直接否认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公共利益,认为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改善工作条件的需要,不能因为在里面办公的是政府官员,就成了公共利益,还有几位律师对搭“机关办公用房”之车,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行“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之实的现实状况表示了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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