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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猛: 居住权就是人权 必须得到保障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2.13 来源:新浪博客

  1. 追本溯源,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环节的进行监管

  土地和房屋供给是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首要环节,但也最容易脱离公众监督视线的领域,因此必须借用国家强制力给予法律层面的约束。尽管近两年有所改观,但很多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和地区经济增长的指标压力下,为住房保障提供的资金预算少之又少,相应住宅用地的供应也略显寒酸,而且位置多为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为住房保障立法,首先就是要对供给环节的监管,一是要保证住房保障的资金支持;二是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目前,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上的所作所为并没有责任上的约束力。如果住房保障制度完成不好,对各级政府和官员应该给予怎样的责任?目前相关法规办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通过立法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强制约束,防止短视政府与不良开发商勾结吞噬保障性住房资源。

  2.明确政府与企业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角色

  目前,诸如在商品住宅开发规划中加入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做法实际上只能是一个过渡解决办法,说到底,政府是住房保障建设的推动主体,企业所能承担的也仅仅是社会道德责任,将住房保障责任“赋予”企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反,会人为制造一些导致低效的市场门槛。总之,市场的事情应让市场成为管理主体,社会公益的事情还是让政府成为管理主体,让法律成为最高的裁决主体。

  3.坚持弱势群体优先保障的原则

  理论上讲,每个人拥有平的生存居住权,所谓“住房保障”也可以理解成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的居住权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然而,现实是尽管每个人的权利平等,但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却参差不齐。回顾我们住房保障历史,很多原本提供社会弱势群体的资源(如早期的经济适用房)不但没有惠及大众,反而成了社会高端人群受益的优惠产品。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因为这些保障性住房产品无法管理,而是因为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约束。

  以目前的《住房保障法》草案内容,涵盖了住房保障涵义、范围、原则、对象、方式、标准、责任、公平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房等诸多方面。笔者认为所谓“公平性”的体现必须要吸取历史教训,将弱势群体优先保障的公正原则放在第一位。没有“公正”,何来“公平”?!

  结束语:保护居住权就是保障人权!立法是政府责任的集中体现!

  制定一部权威和效力层次都很高的全国性法律,可以统筹全国的住房法律保障制度,统率全国的住房法律保障制度的进程,可以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规划来推进住房保障建设。毫无疑问,住房保障立法将成为一个里程碑事件,其意义相当于中国进行第二次房改!

  说到底,政府是住房保障建设的推动主体,企业所能承担的也仅仅是社会道德责任,将住房保障责任“赋予”企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反,会人为制造一些导致低效的市场门槛。总之,市场的事情应让市场成为管理主体,社会公益的事情还是让政府成为管理主体,让法律成为最高的裁决主体。

  历史证明,法律对于一项制度的推进和保障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法律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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