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编制《住房保障法》被写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工作内容,同年5月,《住房保障法》修订仪式在北京举行。
住房保障立法一直是西方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根基,英国对住房保障进行立法可以追溯至1868年的劳工住房法,美国1933年颁布全国工业复兴法(该法包括授权使用联邦资金解决低费用住房、清理贫民窟住房和生存房基地)。。。。。
为百姓的“居住权”松绑,住房保障立法势在必行!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自古就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社会梦想,早已自称步入现代社会的我们今天却依然在为这个梦想苦苦追求。城市化建设在为我们带来现代生活快感的同时,也不断制造着现代生活的苦恼——住房问题。高楼广厦林立的都市里竟无一席容身之所,这对于个人、对于政府,以及那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发展困境和拷问。不能否认,自上世纪90年代的安居工程到今天遍布各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办法,从《房地产管理法》到经济适用房以及廉租房管理办法,甚至不惜直接干预住宅市场来扼制房价的快速上涨,诸多政府措施都在试图解决百姓的居住保障问题,但遗憾的是,美好愿望的结局往往却并不美好,究竟是什么制约了住房保障的进程?究竟是谁绑架了百姓的“居住权”?
认真反思我国住房保障的治理过程,会发现我们竟然一直缺少一个治理根基——法律。法律,国家之重器,是最具权威性,拥有最高约束效力的治理工具。缺少立法的住房保障管理就是无源之水,是缺乏根基的,是站不稳的。没有法律的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如何得到根本保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象又何时才能彻底根除?!因此,若想从根本上推进住房保障问题的解决,首先就是要将该问题提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进行探讨。
关注民生、关注民意,《住房保障法》呼之欲出!
2009年,制定《住房保障法》被写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工作内容,同年5月,《住房保障法》修订仪式在北京举行。2010年伊始,各省市、地方的人大、政协“两会”先后召开,尽管各地方的议题内容各有不同、因地制宜,但有一个主题是相同的,那就是“保增长、保民生”,无论是保增长还是保民生,都离不开“房子问题”,对于前者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将成为关注重点,后者则更侧重于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注。总之,“住房保障”成为各地两会当仁不让的热点。例如,北京市提出“两个50%”计划,即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4万套,占全市住宅开工套数的50%以上;自住型、改善型等各类政策性住房用地供给超过1250万平方米,占住宅供应总量的50%以上;天津,2010年将推出2万套限价商品房、6.5万套经济适用房。上海,保障性住房总开工面积将占新开工建设住房面积60%以上。
基于近年来高烧不退的房地产市场和居高不下的房价(2009年全年房地产成交量近9.4亿平方米,均价约4695元/平方米,年房价涨幅24%,平均每平方米上涨813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以及各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同程度的开展,预计“住房保障”也定将会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议题热点、重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莫过于“住房保障立法”的进展情况,对于我国来讲,运用法律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是一个崭新的治理阶段,也是一个新的治理高度。对于一种新的探索,我们不能求全责备,但若要真正通过立法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困境的话,笔者认为至少要着重明确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