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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拟由政府个人共享 物业费仍由个人缴纳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2.05 来源:新京报

  3 出多少钱获得多少所有权

  新京报:“共有产权”如何与物权法协调呢?

  申卫星:我们也在想这个问题。对于“共有”的责任,物权法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理论基础是可以的,首先是权利与义务的相一致。你出多少钱就获得多少所有权,你没有出全价,所以买了这个房子就不一定像过去那样在五年之后拥有完全产权,但是你还是有获利空间的。

  再有一个,按照一定比例的产权,不仅节制投机,还有一个好处,比如有50万就买了300万的房子,如果按照这个比例,将来获利的空间虽小,但是依然获得了利润,这也是共享改革成果。

  4 政府投票权可授权给住户

  新京报:一些副作用怎么消除呢?比如侵权了怎么分配责任?物业费是不是要按比例来缴纳?

  申卫星:比如发生“高空抛物”,有人被高空投下来的东西砸到了,但是无法确定是楼上哪个窗户扔下的东西,那责任人就是这个楼的使用人,而不是产权所有人。虽然政府是共有人,但是并不使用住房,所以不会承担责任。

  对于物业费,不管个人购买经适房出了多大比例的资金,政府虽然也是共有人,但是并没有住过一天,而个人拥有全部使用权,所以物业费也应该由个人来承担。

  新京报:物业管理投票时,政府作为共有人要参与吗?

  申卫星:我觉得政府在出让时,以授权的方式,比如在签合同时,把这个说清楚,投票权都赋予被保障对象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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