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强调“土地使用权”
1月28日21时28分,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宁波律师袁裕来在博客上发表博文:《我同时获悉〈房屋征收条例(草案)〉公布和又一拆迁户自焚的消息》。
袁裕来在文中表示,“今天(记者注:指28日)下午,京城某大律师发来短信,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于明日公布。而我在获得这一信息后,却在第一时间看到了下面的新闻,江苏又有一拆迁户自焚。自焚的拆迁户,似乎正在拷问我们:新《条例》能够改变本质吗?”
袁裕来的观点是,拆迁矛盾核心焦点并不在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而是房屋被征收人没有得到公平的补偿。在其看来,拆迁过程中,最具价值的往往并非房屋,而是土地使用权,房屋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可能还有几十年,就不得不放弃。而现行及拟行规定,都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有关部门应制订《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将评估和补偿的对象,从房屋扩大到土地。
拆迁部门委婉表示:棚户区改造或会变难
“我们也正在研究这个‘意见稿’。”省内某地拆迁部门有关人士,就此接受采访。
“意见稿”中提到,“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在这位人士看来,“危旧房改造”近似于我们常常听到的棚户区改造,“地域不同,叫法有所区别。”
这位人士在谈到该条规定时表示,“政府组织实施”的概念,仍不够明确,“如果是政府牵头组织,开发商参与投资建设,这算不算呢?”
结合当地棚户区改造现况,该人士表示,“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不会影响当地棚户区改造进程。
他解释说,“棚户区改造是民生工程,受到了群众欢迎。从我们这几年的工作经验看,棚户区内90%以上的群众,都会同意改造工程,这一点没有影响。包括‘意见稿’中,规定了2/3以上居民同意补偿方案,才可进行房屋征收,我们过去制定的补偿标准,也能达到这一比例,多数人都能签字。”
不过,有关人士也提到了“意见稿”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这种解决办法,发生争端时,解决时间会更长。”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人士委婉地表示出真实想法: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棚户区改造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或将变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