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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控五大猜想 打击囤地或将继续出台新规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1.19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 王红茹

猜想二:

物业税开征技术上可行

  记者注意到,《通知》在收紧二套房贷的同时还明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据悉,关于房地产的税收,已经出台的营业税和契税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种,也是有差别化的。除此之外,之前出台的对二手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在不久前予以取消。

  2009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业内人士据此分析认为,政策新变化也是剑指高房价

  营业税征免时限的调整,对二手房交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数据统计,2010年元旦后7天,北京二手房成交量仅1912套,环比2009年12月的9153套下跌超过80%,且较市场非常冷淡的2009年同期也下降了13%左右。业内预计2010年一季度北京二手房市场成交量整体降幅在50%左右。

  尽管二手房降幅增大,但在业内专家看来,营业税征免时限的调整对抑制房价作用有限。国家税务总局一位专家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个人卖二手房肯定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首先得有钱能买得起房,有房住之后,才会再把另一套房出售。但是大多数家庭都没有这个条件。”

  上述税务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有多个环节在对房地产征税:在交易环节,有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在持有环节,有房产税、成本土地使用税;在转让环节,有营业税、印花税、契税;此外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名目繁多的收费。

  记者注意到,在刚刚发布的《通知》中,关于是否开征物业税、何时开征物业税只字未提。而之前,“物业税”这一字眼屡屡出现在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中。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地取消有关税收的改革方案。

  从2003年5月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3批,在北京、辽宁、河南、深圳等10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开展了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也称“空转”)。

  2009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截至目前,物业税在试点城市空转已经有6年多,但是依然处于“要不要”、“该不该”、“何时开征物业税”的讨论中。

  在2009年年底举行的一次财税论坛上,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表示,目前物业税开征“从技术上看是可行的”。此番言论被解读为物业税开征在即。

  “物业税增加了房产持有环节的持有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房产的购房需求,但是开征需要的条件也比较多。”中国社科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要开征物业税,税务局首先要掌握所有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如果按市场价评估,还要掌握这些按市场价评估的信息;其次,物业税还牵扯到怎么设置免征额或者税基,到底哪些人应该交物业税,哪些人可以免交。

  张斌进一步表示,物业税开征前期需要做的工作量非常大,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地方空转试点这么多年,也是一直在摸索建立数据库系统,迟迟不予开征的原因。“事实上,物业税从‘空转’到‘实转’,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容易,还有相当长且艰难的博弈过程。”

  开征物业税抑制房价快速上涨,在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看来是釜底抽薪的办法,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主要是保有环节的税收,比如物业税的开征。现在物业税其实是缺失的,但这是下一步的改革方向。具体什么时候开征,目前并没有开始时间表。”

  据《中国经济周刊》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目前税务总局已经着手拟定开征物业税的可操作方案,具体实施的时间初步定在“十二五”期间,在2011年前后选择城市进行实征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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