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位大行人士回忆称,政府融资平台的“名分”正式出现于2009年下半年,监管部门给出一个定义。所谓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授权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对外融资活动,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的企业(事)业法人机构。
“监管部门设定的范围很大,包括各级政府的交通运输系统、土地储备中心、园区、电力系统等,包括公共设施服务业、交通运输、电力等行业,并要求上报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数据。”前述大行授信部负责人表示,“我们内部重点监控的是主要以财政收入为偿债来源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交通投资公司等,(项目)本身一般不产生现金流。”
这位负责人称,该行早于2008年底就开始强调政府融资平台的自偿能力;而目前进一步提出“控制总量、强调自偿、提高层级”的要求。
所谓控制总量,主要是针对新建项目,“相当严格,特别是要增加一个项目,难度非常大。”上述大行授信部负责人指出,“但首先要确保续建的项目,就是原来已经参与并安排授信额度的项目,主要是2009年一季度审批通过的,当时以保增长为基调,现在半路退出,前面投入贷款的风险更大。”
而强调自偿,不仅要求项目本身产生现金流,保障贷款本息的偿还,且进一步要求,扩大项目现金流对贷款本息的覆盖面,提高安全系数。“这样就不再强调财政兜底(如财政担保、人大同意列入预算等),当然有兜底更好,了聊胜于无。”上述授信部负责人说。
最后,提高层级是指不仅严控县级政府融资平台,而且开始控制地市一级的融资平台。
前述中小银行在通知中对项目也提出严格要求,比如重点支持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主要投向已批准立项、符合国家土地和环保等有关政策、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本身有还款来源和能提供土地抵押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