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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政策调整刚刚开始 房产税或成调整下一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12.13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 郑盎 晏耀斌

  上下分歧,早已显现。此前在中央政策走向尚未最后定夺时,各地就纷纷“抢跑”,湖南、吉林两省对外明确表示,将房地产优惠政策顺延至2010年年底;安徽、内蒙古等固定资产投资仍有压力的省份,也通过各种形式提出建议,希望顺延地方性扶植房地产政策。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认为,本次调整营业税,心理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根据现行的优惠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以一套买入价60万元卖出价100万元的普通商品房为例:以买入已满2年后出售来计算,若按照差价征收5.5%的营业税则是2.2万元;若按照营业总额缴税则是5.5万元。营业税政策调整为差价征收的话,投机者就会损失3.3万元;如果按照全额征收则损失5.5万元。

   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分析师徐斌表示,对于炒家来说,一套房一月疯涨一二十万,区区五万的营业税的增加,只是蜻蜓点水。

  下一步,房产税?

   楼市政策是不是蜻蜓点水?调整当然不会仅仅是营业税一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开出了药方: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加强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而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12月9日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说,明年我国将完善住房消费和调控政策,增加中低价位和限价商品房的供应。

   本报记者了解到,建设部内部对房产税的讨论一直在持续中。

   知情人士透露,完善房产税,可以起到一定的物业税的效果,而相对更容易操作。“因为物业税要通过全国人大,而房产税一直就有,只是在于一直并没有成为重头。”

   据了解,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拥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上述人士表示,由于投机者往往拥有多套房产,在几次讨论中,有专家建议缩小房产税减免范围,对个人多于一套的房产,哪怕它并没有出租,也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如果能如此实施,房产税就能起到和物业税一样的针对保有环节征税的目的。

   而此前几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称,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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