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刚刚修订完成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即将实施,记者昨天(12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了解到,按照新的管理办法,二手房过户时专项维修资金一同转移。
交费时间提前到入住前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费时间由办理房产证之前提前到入住前。“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业处处长于良介绍,如果房子没有卖出去,开发企业视为房子的产权人,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的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预售商品住宅的开发单位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五种情况可特事特办
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才可以,不过,如果出现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五种情况,可以由房屋管理单位申请,经房屋安全及设备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后,可不经业主表决直接维修。
维修资金“随房走”
房子卖了,交纳的公共维修资金怎么办?新的管理办法提出“钱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购房人只需要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了,不必卖房人一同前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这位负责人说,如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专用账户的,买房人应当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