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11月10日,《中国经济周刊》从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处独家获悉,笼统说住房优惠政策到期并不准确,因为去年底的公布大部分优惠政策条款并无截止日期,仅有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优惠一项年底到期。
《中国经济周刊》
“去年底出台的几乎所有楼市优惠政策截止日期都在2009年12月31日。”这样一条消息在房地产业界和媒体上不胫而走。这几乎成为当下最热门的话题,甚至引起了房价小幅震荡。搜索一下,相关新闻达316万条之多。但住建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均无明确说法。
11月10日,《中国经济周刊》从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处独家获悉,笼统说住房优惠政策到期并不准确,因为去年底的公布大部分优惠政策条款并无截止日期,仅有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优惠一项年底到期。
其实,国家去年出台的关于住房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共有4份,分别为财税〔2008〕137号、银发[2008]302号文件、国办发[2008]131号和财税〔2008〕174号文。
2008年10月22日,同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人民银行分别推出文件,即《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文件)。
财税〔2008〕137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记者注意到,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并无期限限制,而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均为“暂免征收”。文件最后,有“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字样,同样没有截止日期。
银发[2008]30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由此可知,无论是“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还是“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均无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