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前开发商代收维修金
对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国家1998年、2007年曾两次发文,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称《旧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08年2月1日起废止,2007年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开始施行。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旧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根据福州市2004年规定,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商应按照规定把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基金,缴至房管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专户。若开发商售房时已在合同里约定由业主缴纳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开发商应将代收的这笔款项全部存入专户;代收的专项维修基金总额不足建设总投资额2%的部分,应由开发商按规定金额补足。而对于2003年9月1日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业主应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这笔钱。开发商在售房前,就应在福州市房管局指定的专户中设立该住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分户,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缴交约定,由业主缴纳到该资金账户。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在审核业主专项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这笔款项就保管在专门的资金账户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