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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辉福小区几幢楼房年久失修,当业主决定动用9年前购房时交的五六十万维修基金时,发现这笔款不知去向。小区开发商已关门多年,业主的维修基金也没交到专用账户。
开发商欠缴和挪用维修基金留下的后遗症,困扰着福州不少小区。由于管理办法的不健全和“有令不执行”等原因,2003年9月1日前预售的商品房,九成欠缴维修基金。有关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联合执法,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欠缴开发商补交,维护业主权益。
辉福小区开发商挪用数十万维修金
“手里拿着收款收据,却找不到这笔钱。”广达路辉福小区的李先生说,辉福小区里有3幢是商品房。商品房的130多户业主在2000年购买住房时,每户按每平方米40元左右缴纳了维修基金,由开发商福州福明置业有限公司代缴。“初步估算这笔基金有近六十万元。”李先生说,业主手里持有开发商开具的收据。
时至今日,辉福小区的这些楼房已有快10年的房龄了,年久失修,消防设施损毁,楼房破损。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商量后,决定动用专项维修基金,但小区几个代表业主和物业公司走访了房管局、建设局等多个部门,都查不到这笔钱。而当初的房地产开发商福明置业也已关门多年。
维修基金为何会下落不明?记者昨天相继走访了有关主管部门。“没交到这里。”福州市房管局物业处维修基金办公室工作人员说,2003年9月1日以前预售的商品房,由开发商代收维修基金,但在系统中查寻不到辉福小区的任何记录。开发商如果不交这笔款项,会不会拿不到产权证?这名工作人员称,产权证是业主的,跟开发商没关系,2003年9月1日之前,是否缴纳维修基金并不是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前置条件。2003年9月1日后才设了关卡,业主要领产权证,必须先交维修基金。
2003年9月1日前开发商代收维修金
对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国家1998年、2007年曾两次发文,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称《旧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08年2月1日起废止,2007年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开始施行。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旧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根据福州市2004年规定,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开发商应按照规定把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专项维修基金,缴至房管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专户。若开发商售房时已在合同里约定由业主缴纳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开发商应将代收的这笔款项全部存入专户;代收的专项维修基金总额不足建设总投资额2%的部分,应由开发商按规定金额补足。而对于2003年9月1日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业主应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这笔钱。开发商在售房前,就应在福州市房管局指定的专户中设立该住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分户,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缴交约定,由业主缴纳到该资金账户。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在审核业主专项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这笔款项就保管在专门的资金账户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