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战军介绍,根据此前相关规定,各地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比如2007年11月,财政部发文要求各地将土地出让金的10%用于廉租房建设,将此前5%的比例再次提高一倍。
而实际上,各地方政府很少做到上述要求。“多数廉租房建设资金来自公积金池。最不合理的是,这些公积金投资出去,不仅没有取得收益,有的甚至连本金都没有按时收回。地方政府一直将公积金收益作为财政非税收入部分,这本身就是对公积金性质的一种误读。”一位公积金专家表示。
在此情况下,为了给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更合理和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住建部等七部门联系下发的《实施意见》为公积金结余资金的有偿使用提供了合理的投资路径。
但从收益披露的文件精神来看,对有偿借款的收益如何回归资金池并及时分配给公积金交缴人,似乎仍未明确。
严防违规使用成监管重点
根据《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而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必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
专家预测,包括上海等一线城市在内的近30个保障性住房需求较大的城市将最先进行该项试点。而严防公积金信贷的违规使用,以及确保收益及时回流,将成为未来监管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