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问题二:配套不全 物业费难下浮
新《办法》意见稿中第十六条规定,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与现行办法第十四条一致,但是很多小区的物业费很少有下浮的。
“小区已经交房,但宽带、有线电视还没迁入,还经常停水、停电。”三八路一小区业主陈先生无奈地表示,可物业费还要照交。物业费该怎么下浮?下浮多少?谁说了算?现行办法里面规定得很笼统。
对一些新开盘的小区,入驻的物业公司也满腹苦水,“开发商没安装该有的配套设施,物业解决不了,业主来找也没办法。”福州物业行业资深人士郭先生表示,一些住宅项目的开发单位片面追求投资效益,尽量压缩配套设施项目,规划配套项目常拖延实施,先住宅后配套,给入住后的业主造成多方面的不便,无形中给物业管理造成很多无法回避的矛盾和问题。
新《办法》意见稿中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现行条文一致,有市民提出,具体浮动办法市民能通过何种途径获知?业主该怎么启动下浮,并和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新《办法》是不是应该规定得明确点?否则,办法是变新了,但问题还是老问题。
老问题三: 共用维修费 算成物业成本
“有部电梯近一年不能使用,只有一部勉强能使用”,鳌峰路一小区业主黄先生说,电梯坏了一年多,高层住户上下极为不方便,多名业主向物业反映多次,物业每次都说马上就去维修,但之后又说费用不足不予维修。黄先生说,小区同意维修的业主早已经超过三分之二,完全可以动用维修基金,物业却一直以费用不足为由故意拖延维修。
据悉,根据现行实施办法,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新《办法》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