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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新规 如何治“顽疾”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10.16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郑莉

  和多数人都有切身关系的《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出炉(详见昨日本报Y1版相关报道)。即日起到10月25日前为征求各方意见期。

  现行的《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闽价房[2007]31号)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到2010年1月1日将废止,而旧法实施两年多来,执行过程中哪些地方容易引起纠纷?哪些地方“令行禁不止”?症结在哪?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人指出,如果新《办法》对这些问题仍然回避,那么,办法是变新了,但问题还是老问题,也就是新瓶装老酒而已。
 
  老问题一:物业开支公示难
 
  新《办法》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结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此规定与现行办法第十六条一致,但记者采访了解到,很多物业公司根本就没有公示,有些甚至公示在地下室等不显眼的位置,业主对此很有意见。

  “物业入驻小区三年了,从来不对任何收支进行公示。”湖头街双安城的业主抱怨说。据了解,业主之所以对收支明细是否公开十分在意,多是因物业服务质量没跟上,“公共设施坏了就以没有维修基金为由不处理,监控瘫痪,管理混乱”,业主不禁要问,我交的物业费花到哪里去了?

  对此,物业公司的解答多样,有的称财务公开容易引起纠纷,业主众口难调,有的认为业主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万一不理解更容易产生矛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福州一家二级资质的物业公司有关人士则说,管理办法规定了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形式,但福州目前实行酬金制的物业公司寥寥无几。“包干制是物业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钱花得少不代表服务就好。”

  对此,福州有市民提出,账目公开是物业收费环节的补充,不应仅是简单的告知,业主也该有权核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既然此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到位,新《办法》是不是应该有相关规定,强制要求物业公司应该公示,并制定相关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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