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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户籍新政昨起实施 解读七大亮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9.25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赵杨 黄珊

  新政四 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子女

  解读:福州此前类似规定为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要求母亲达到55周岁,父亲达到60周岁。

  户口落户凭: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子女照顾的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子女产权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新政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解读:福州此前无类似规定,不能办理类似户籍迁移,此项为新增。

  户口落户凭:  祖父母、外祖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子女照顾的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份证,投靠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关系证明及被投靠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证明,并提供满一年暂住证,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产权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新政六   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儿媳、女婿可投靠公婆、岳父母

  解读:福州此前无类似规定,不能办理类似户籍迁移,此项为新增。

  户口落户凭:   儿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的,必须具备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并提供满一年的暂住证,双方到场并签注同意其投靠的书面报告,夫妻一方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军人身份证明,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儿媳或女婿的身份证、结婚证,公婆、岳父母的产权证或产权备案证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或签发户口准迁证。 
    
  新政七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解读:福州此前无类似规定,不能办理类似户籍迁移,此项为新增。

  户口落户凭: 夫妻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产权证,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 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产权证,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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