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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楼脆脆”责任不在开发商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8.29 来源:任志强博客

  监理本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的监理,开发商早已给施工单位支付了——开挖与运输的费用。现场——不外运和现场堆放完全是施工单位为省成本多赚钱而取巧,而监理为什么不上报不监管呢?地方政府的建委为什么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呢?出了事故以后让开发商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道理。

  开发商应给消费者赔钱,让消费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受损失。但同时也有权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索赔。因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未按合同支付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换了说法,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楼脆脆”,那么楼倒了,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不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本是个民事合同的合理处理过程。

  麻烦,他们承担的只是销售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非生产中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但为什么商品房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会转嫁给了开发商,而不是施工单位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呢?其实这种民事合同的责任是非常清楚的,只是媒体的社会习惯将这一切责任都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在了开发商身上。 日本、韩国的大桥塌了,交通部长要辞职,因为这是花纳税人的钱,这是个公共责任,但没有哪个市场会将汽车召回或电视机坏了当成公共责任,既然没有人为监管问题、为“楼脆脆”与“楼歪歪”而辞职,那就说明这不是公共责任而是民事案件。应按民事合同来解决。而媒体将事故引到开发商身上,并提升为政治的、社会的、公共的责任问题,并由一个企业影射到整个行业,岂不是太过分了。假如社会认同了媒体的这种宣传导向。那么不等于是在为施工企业的犯罪行为,质量与安全事故行为及政府的监管行为开脱,放弃了企业公民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追求吗? 行业有行业的道德规范,企业有企业的道德规范,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媒体或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遵循法律的约束,更要谁的责任谁负责。如果中国将社会思想混乱的责任和社会不稳定的责任都压在媒体的宣传的误导上,如果任何一个假广告造成的事故都将责任归于媒体或广告人的,而让造假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是合理的吗? 如果不是,那么开发商行业、开发商企业为什么要为那些个别现象而承担罪名和责任,为什么那些造成事故的施工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或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呢? 开发商利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但社会舆论将合同责任之外的市场价格变动的--行为利益也算在了事故的账上。如果房价下跌时,开发商是不可能不按合同少赚钱的。但房价涨了为什么要在合同之外加价呢?全世界有这种民事合同处理的先例与法律规定吗?而又责任的施工方是否也如此进行赔偿呢? 中国是个有法律的国家,但法律却遇到了媒体忽悠下的民意的考验。像汽车撞人,饮酒驾车,都是在法院的判决后引发无数的争论,挑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楼脆脆”和“楼歪歪”甚至要超越法律了。还是以法律的民事作判决,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讨论来定罪,来判决经济的纠纷和赔偿了,那么中国还要法律干什么? 法律本身是一个国家的底线,一个最终的保护伞,但“民意”似乎在舆论中变成了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法律会被媒体与舆论所操纵,这也是最可怕的事情。 分清是非与责任,分清民事与刑事的关系,以法律来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才是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发展的前途。
但因为“楼脆脆”被预售了,于是媒体将矛头直指“可恶的开发商”,而让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管理部门等都在媒体的高声掩护之下被社会遗忘了,那么下次岂不是还会再冒出无数个“楼脆脆”吗?因此媒体与社会并不想依法追究事实的真相。查清真正的责任方,只想解决商场、4S店、开发商的索赔问题,而不关心商场、4S店、开发商对生产方的索赔问题。

  “楼歪歪”是否也是同样的问题呢?开发商是委托了施工方进行生产施工,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包括护坡桩的设计与施工,挖坑对周围建筑物会产生的影响等都不是开发商的事,而一定是开发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方注意和承担责任的事情。

  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监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委托了监理,那么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旅行合同,确保施工单位不发生对工地外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除非开发商未按规定去进行设计和审阅,去对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施工,未进行监理委托等等。否则又与开发商何关,应由施工方对施工所引发的“楼歪歪”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委托施工中一定不会不提出施工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场地之外的安全责任问题。那么按合同办理“楼歪歪”的住户应依法去起诉施工单位,而不是媒体中所说的要找开发商,也不应让开发商当施工方、监理方的替罪羊。

  “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是民事合同或相关物权的纠纷,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究,只要按合同与法律办理就行了。但媒体却将此扩大到了开发商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一系列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上,却让真正的问题所在的责任方逃避了社会的监督,经济的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只能让社会的伦理被扭曲,只能让事场经济中义务的合同责任、契约精神被扭曲,让真正由法律约束和处罚的责任方反而被媒体的声音所保护,可以并且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又如何科学和谐的发展呢?道德与法律又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运行呢?又如何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呢?

  日本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是政府的行政规章管理的,而是法律管理的,因此法律管辖的质量要远高于行政法规的管辖力度,因此委托人大多不用对受托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担心,法律起到了分清责任与质量安全的保障,也不会发生中国这种责任不清的攻击。

  为了分清这种委托定制中的质量与法律责任问题,华远数年之前就实行了质量与施工中一切责任的担保制度。如果发生“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事件,并不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会又被委托方或担保方承担责任,尽管有了担保制度之后还会有质量问题和维修工作,但至少在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是非常清楚的,开发商只是委托生产的企业不是加工制造的企业,各自的责任应各自承担。

  中国的工业生产中几乎所有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都由企业内部建立并承担责任,那有人会因电视坏了或汽车坏了而找商场与4S店的麻烦,他们承担的只是销售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非生产中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但为什么商品房的质量与社会责任会转嫁给了开发商,而不是施工单位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呢?其实这种民事合同的责任是非常清楚的,只是媒体的社会习惯将这一切责任都不分青红皂白的加在了开发商身上。

  日本、韩国的大桥塌了,交通部长要辞职,因为这是花纳税人的钱,这是个公共责任,但没有哪个市场会将汽车召回或电视机坏了当成公共责任,既然没有人为监管问题、为“楼脆脆”与“楼歪歪”而辞职,那就说明这不是公共责任而是民事案件。应按民事合同来解决。而媒体将事故引到开发商身上,并提升为政治的、社会的、公共的责任问题,并由一个企业影射到整个行业,岂不是太过分了。假如社会认同了媒体的这种宣传导向。那么不等于是在为施工企业的犯罪行为,质量与安全事故行为及政府的监管行为开脱,放弃了企业公民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的追求吗?

  自从“5•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 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 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 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 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 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 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 “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 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 虽然商场与4S店销售的是他人生产的现成的产品,并未参与技术的开发、外形的设计工作,而开发商则是参与设计、施工委托、定货加工的过程,但并非直接的生产者,开发商只是组织按开发商的意见、标准、型号委托社会机构、企业共同生产符合政府用地规定的特定商品的总责任方。这个生产链条中各环节的生产、加工方也应且必须承担各自的合同责任。 消费者从商场买的电视出了故障,当然不会直接找生产厂家,而要找商场去退货,由商场承担向电视生产厂家退货或索赔。汽车也同样,4S店要负责任保修与退货,再向生产商索赔,那么开发商也应如此,先对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因建设质量、设计质量等问题分别向被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索赔。 道理很简单,开发商是按设计要求支付了委托费用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审查,招投标和监理等一系列进行委托加工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维护自己在合同中相应的权益。这个保护也包括新闻媒体的保护。如果和当今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是将责任推到开发商头上,那么中国有如何会有市场,会有信誉,会有诚信,会有合同的责任关系,会有质量的保护呢?请看开发商的委托生产过程就非常清楚了。 开发商要按政府用地要求和客户需求提出委托设计的要求,国家给境内外的设计单位审批和发放设计资格的等级证书,等于国家审查发证部门对其设计能力与可靠性承担担保责任,各地政府如此平等都严格规定了。这些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还必须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或审批的审阅单位去审阅,以保证设计图纸的正确无误。 当开发商按政府的要求和规定支付费用并按图委托生产时,开发商就不应再对设计的错误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是在花冤枉钱吗?政府又岂能做了一系列的审批、把关,让开发商花了一系列的钱,却不承担设计的可靠与正确责任呢? 完成设计后,开发商又按政府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委托施工。这些施工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并发放施工范围、等级的证书,并在施工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已取得投标资格并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监管,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安全、卫生、噪音等一系列的管理。如果开发商是在政府一系列的管理中进行的委托生产,难道还要求开发商去承担生产商品的质量责任吗? 设备的采购与生产也经过同样的上述程序,因此开发商也不应对电梯的质量、灯具的质量、玻璃与门窗的成品质量承担责任。 开发商必须按照政府行业有行业的道德规范,企业有企业的道德规范,不论是开发商还是媒体或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遵循法律的约束,更要谁的责任谁负责。如果中国将社会思想混乱的责任和社会不稳定的责任都压在媒体的宣传的误导上,如果任何一个假广告造成的事故都将责任归于媒体或广告人的,而让造假者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是合理的吗?

  如果不是,那么开发商行业、开发商企业为什么要为那些个别现象而承担罪名和责任,为什么那些造成事故的施工方或设计方或监理方或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呢?

  开发商利用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但社会舆论将合同责任之外的市场价格变动的--行为利益也算在了事故的账上。如果房价下跌时,开发商是不可能不按合同少赚钱的。但房价涨了为什么要在合同之外加价呢?全世界有这种民事合同处理的先例与法律规定吗?而又责任的施工方是否也如此进行赔偿呢?

  中国是个有法律的国家,但法律却遇到了媒体忽悠下的民意的考验。像汽车撞人,饮酒驾车,都是在法院的判决后引发无数的争论,挑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楼脆脆”和“楼歪歪”甚至要超越法律了。还是以法律的民事作判决,变成了一场全社会的讨论来定罪,来判决经济的纠纷和赔偿了,那么中国还要法律干什么?

  法律本身是一个国家的底线,一个最终的保护伞,但“民意”似乎在舆论中变成了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果法律会被媒体与舆论所操纵,这也是最可怕的事情。

  分清是非与责任,分清民事与刑事的关系,以法律来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这才是一个正常健全的社会发展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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