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博文 > 正文

任志强:“楼脆脆”责任不在开发商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8.29 来源:任志强博客

  自从“5•12大地震”出了个“范跑跑”之后,好像中国的文化也发生了改变,楼房就有了“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爱称。尤其是新闻媒体,他们不放过央视大楼的一把巨火而跟踪报道,深挖穷打,于是就只有将无限的精力放在关注“楼脆脆”与“楼歪歪”上了。

  许多的媒体都问我对“楼脆脆”与“楼歪歪”的看法,尤其是认为这两起事件引发全社会对开发商的不信任与反感,甚至认为开发商没有好人了。

  中国每年商品房开发的在施工面积约为25亿——28亿平方米。非商品房的在施工建筑约为20亿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但“楼脆脆”与“楼歪歪”占多少呢?定少于矿难,少于火灾,少于交通事故,也少于汽车的召回比例,却远比这一系列的新闻广告效益高出数倍,远远大于对央视大火的重视程度。不说新闻媒体的居心不良,至少也颇有故意炒作之嫌。

  谁应对“楼脆脆”与“楼歪歪”负责任呢?这个生产事故中有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方,如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建委的管理、开发商的组织实施等等。那么各自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规定委托政府审批成立并发放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等一系列生产过程中的监管。如果出了问题,那么在施工单位之外承担责任的不应该是监管单位吗?如果监理不能发现问题并承担责任,政府又何苦要让开发商花这份钱去请个不干事又不承担责任的神供着呢? 开发商的所有生产过程都必须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还包括质量检查站的依法检查和合格签证。没有质检站的验收签字,所有商品都不能交付,而开发商的成本中也包括城市管理与维护的费用。 每个生产环节开发商都必须接受政府的法令和审批、监管程序并支付相关的委托费用。但为什么在质量或生产过程中出了问题时要由开发商一家承担责任呢? 看来开发商不是坏人而是天下最好的人了,因为开发商在承担着合同与法律规定之外几乎全部经济、政治、信誉、市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包括哪些政府规定与法律都早已明确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的责任。 “楼脆脆”已被鉴定不是设计责任、不是楼本身的建筑质量责任,而是施工组织方案中一侧挖坑,另一侧大量堆土产生的测压造成的灾难。这与开发商有什么责任呢? 监理本应对现场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合理安排的监理,开发商早已给施工单位支付了——开挖与运输的费用。现场——不外运和现场堆放完全是施工单位为省成本多赚钱而取巧,而监理为什么不上报不监管呢?地方政府的建委为什么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呢?出了事故以后让开发商去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道理。 开发商应给消费者赔钱,让消费者在合同无法履行时不受损失。但同时也有权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索赔。因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未按合同支付被委托加工的产品-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换了说法,如果开发商没有预售“楼脆脆”,那么楼倒了,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却不能不承担违约的责任。这本是个民事合同的合理处理过程。 但因为“楼脆脆”被预售了,于是媒体将矛头直指“可恶的开发商”,而让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施工方,监理方,建设管理部门等都在媒体的高声掩护之下被社会遗忘了,那么下次岂不是还会再冒出无数个“楼脆脆”吗?因此媒体与社会并不想依法追究事实的真相。查清真正的责任方,只想解决商场、4S店、开发商的索赔问题,而不关心商场、4S店、开发商对生产方的索赔问题。 “楼歪歪”是否也是同样的问题呢?开发商是委托了施工方进行生产施工,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包括护坡桩的设计与施工,挖坑对周围建筑物会产生的影响等都不是开发商的事,而一定是开发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方注意和承担责任的事情。 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监理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委托了监理,那么监理单位就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旅行合同,确保施工单位不发生对工地外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除非开发商未按规定去进行设计和审阅,去对施工单位招投标委托施工,未进行监理委托等等。否则又与开发商何关,应由施工方对施工所引发的“楼歪歪”承担全部责任。开发商委托施工中一定不会不提出施工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场地之外的安全责任问题。那么按合同办理“楼歪歪”的住户应依法去起诉施工单位,而不是媒体中所说的要找开发商,也不应让开发商当施工方、监理方的替罪羊。 “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是民事合同或相关物权的纠纷,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究,只要按合同与法律办理就行了。但媒体却将此扩大到了开发商的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等一系列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上,却让真正的问题所在的责任方逃避了社会的监督,经济的合同中的义务与责任,只能让社会的伦理被扭曲,只能让事场经济中义务的合同责任、契约精神被扭曲,让真正由法律约束和处罚的责任方反而被媒体的声音所保护,可以并且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社会又如何科学和谐的发展呢?道德与法律又如何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运行呢?又如何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呢? 日本的施工质量安全不是政府的行政规章管理的,而是法律管理的,因此法律管辖的质量要远高于行政法规的管辖力度,因此委托人大多不用对受托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担心,法律起到了分清责任与质量安全的保障,也不会发生中国这种责任不清的攻击。 为了分清这种委托定制中的质量与法律责任问题,华远数年之前就实行了质量与施工中一切责任的担保制度。如果发生“楼脆脆”与“楼歪歪”的事件,并不会造成损失的责任,会又被委托方或担保方承担责任,尽管有了担保制度之后还会有质量问题和维修工作,但至少在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是非常清楚的,开发商只是委托生产的企业不是加工制造的企业,各自的责任应各自承担。 中国的工业生产中几乎所有的质量与安全生产都由企业内部建立并承担责任,那有人会因电视坏了或汽车坏了而找商场与4S店的
现在的新闻报道已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开发商,而似乎除了开发商,其他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根本没有一家媒体对此责任事故进行过分析,而只知道一盆脏水都倒在开发商的身上。

  对“楼脆脆”而言,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是将售出的商品房对消费者负责交货。如果不能按期按质交货则应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意外事故发生总是有法可依的。

  除了倒楼之外,民事合同中也会涉及其他的意外事故,像债务人意外死亡,古玩、字画运输中意外损坏、灭失等,那么完全可以按民事合同的法则处理。从经济上赔偿合理的损失后中止合同的执行。当合同预售出商品因意外事故灭失而无法交付后,按合同约定或品事纠纷处理规则,赔付经济损失就是合同销售方的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吗?

  而“楼歪歪”则还是一种合同的责任关系了。也许原因有许多,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确定责任方,但却可以有如下的推论。

  “楼脆脆”与“楼歪歪”都源于施工事故,真正的责任方不是开发商,而是与施工相关的各方。

  商场卖电视机,4S店卖汽车与开发商卖房子是同样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组织者,都应对销售的商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他们都不是生产者,商场不会生产电视,4S店不会生产汽车。开发商也不直接从事商品房的建设,不挖一锹土,不砌一块砖。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