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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松:物业税从价征收不可避免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8.24 来源:王雪松博客

  房地产市场上过高的房价,已经引起了社会诸多民怨。因此政府在税率设置上,第二个主要任务就是考虑到社会公平问题,基于中国基尼系数的畸形偏高,物业税也会成为中央政府调整贫富分化的一个重要工具。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认为物业税总的征收方式会采取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制进行征收。在征收的具体方式上,考虑到从价与从量的差别对于社会民怨的平抑,从量将是一个基本尺度问题,这也就意味着物业税将有可能从某个基本尺度开始起征,比如人均面积在好多区间执行好多的税率,达到某个区间以后,再执行另外一个税率。但从量征收也会引发一个社会公平与税率制度不合理的问题,就是高低房价征收统一税率反而会加剧贫富差距,因为有钱人的房子,大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或者是城市高价值区域,而普通中低层居民则位于城市郊区,因此从价征收将不可避免。从以上角度分析,我们认为税务总局对物业税的征收方案将是一个综合量价关系的征收方式。

  参考美国政府税收方式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中央政府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和平衡。在税收预期收入相对较为恒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动机会大大降低。与此同时中国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基本完善,大规模的土地财政带来的资金用途也缺乏响应空间。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再次理解物业税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会更加有效。

  因为物业税是我国第一次征收,征收初期由于技术或民意的氛围,试行期间获得大规模税收收入难度较大,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尚处于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对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但物业税短期内将很难筹集到地方政府合理或者满意的阶段,因此地方政府会在一个时期内实行双向财政依赖的情况,即一方面加强物业税征收的技术完善与民意引导,另一方面依然积极引导土地市场的有效发展与放量,以此来平衡地方政府的财政局面。

  按照此种理解方式,我们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理解为:物业税出台以后,房地产行业依靠速度制胜的局面将大大减轻,各个开发公司都将考虑在有限土地上的更高产出,规模不再是赢得市场的最为重要的途径。而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物业税的平稳过度,也会适度抑制土地市场的放量,为从价征收做适当铺垫。

  基于此,我们对物业税征收,从供应角度对政府和市场的双向理解中,物业税征收体系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烈的保价趋势。而所有相关行业调控管理都会沿着这个方向去执行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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