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有权选择物业赔偿
二审中,蓉鑫物业公司表示,发生火灾的停车场属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将停车场外包,完全符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业主因停车场失火而遭受损失,应向停车场承租人索赔。物业公司仅是选择承包人方面的责任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另外,即使物业公司在选择停车场看管人方面存在职责,对火灾的后果也只是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物业公司不应赔偿王先生直接财产损失。
王先生则认为,前期物业合同,他不知道停车场承包给谁,对于承租人的责任,物业公司可以向其追偿。
福州中院法官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给他人私自改造,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隔间的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约定,应赔偿业主王先生的经济损失。至于物业公司提出应追加承租人为本案被告,该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王先生作为受损害一方,有权在责任人中,选择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中院维持原判,物业公司赔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